福州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文综罚字〔2023〕29号
来源:m6米乐娱乐    发布时间:2024-01-10 07:13:46

  当前位置:首页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市直各部门事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4XDQ74Q)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振武路70号(原江滨西大道北侧)福晟钱隆广场23层01商务办公

  违法事实:2023年4月17日15时57分(以国家授时中心网站时间为准),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使用互联网勘验电脑登陆网页版微信,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微信小程序登陆方式对一款没有直接体现名称的微信小程序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微信小程序是一款含有角色扮演、装备更换、技能战斗的在线游戏,且没有显示任何在线游戏出版物号信息。执法人员使用微信账号登陆游戏游玩,该游戏需要经实名认证的微信进行游戏充值12元,该游戏能够正常接受充值,充值收款方为福州宾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小程序显示账号主体为福州宾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小程序名称显示为“null”。执法人员使用KK录像机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制作截图11张。

  2023年4月18日16时01分,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振武路70号(原江滨西大道北侧)福晟钱隆广场23层01商务办公的福州宾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运营总监蔡**亮证表明身份,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运营总监蔡**确认该小程序是其公司运营的,并提供了营业执照。该公司运营总监蔡**全程见证检查过程。2023年4月18日16时45分,现场检查结束。

  福州宾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在线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2023年4月19日,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根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立案查处。

  2023年4月20日,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福州宾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人蔡**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蔡**承认福州宾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他们创办,公司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2MA34XDQ74Q。“null”小程序是福州宾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小程序上提供的游戏,未取得新闻出版署颁发的在线游戏出版物号。蔡**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和流水清单。该款游戏共计充值672元,扣除执法人员充值12元,违法来得到的660元,未发现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未触犯刑法。

  共有10项证据,证据有:1.《(远程)勘验笔录》1份1页;2.《网络远程检查(取证)录像》光盘1张;3.《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4.《网络远程检查(取证)记录截图》11张; 5.《询问调查笔录》1份3页;6.福州宾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7.福州宾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1页;8.受委托人蔡**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9.福州宾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10.福州宾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后台流水记录1份2页。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在线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的规定。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在线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在线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参照《福州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FZ01XW-CF-0093,本机关拟决定做出“该公司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60元,并处3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邮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文综罚告字〔2023〕29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3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止2023年5月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福州宾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出“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60元,并处3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 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